(2015)莲执裁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美娟与被执行人牛建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美娟,牛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江美娟,女。被执行人牛建龙,男。申请执行人江美娟与被执行人牛建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9日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39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江美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现登记在牛建龙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一坊11幢7单元70702室(房产证号:1075108023-5-11-727**)过户到江美娟名下(身份证号:61010419630706612X)。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5年3月12日,本院依法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出(2015)莲执字第001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现登记在牛建龙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一坊11幢7单元70702室(房产证号:1075108023-5-11-727**)过户到江美娟名下(身份证号:61010419630706612X),原房产证作废。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江美娟自愿承担并于2015年3月26日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39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