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商初字第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商初字第0429号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照明,该公司律师。被告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宏宙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人民陪审员 徐广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