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曾华峰与曾德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华峰,曾德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99号原告曾华峰。被告曾德春。原告曾华峰与被告曾德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双方在诉讼中进行了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华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曾华峰负担。审判员 黄仕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