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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位成与朱威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位成,朱威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28号原告:胡位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凯磊、徐达。被告:朱威斯,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位成与被告朱威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位成撤回对被告朱威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位成负担。审 判 员 戴宏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徐贤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