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二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孙得云与丁佳乐、张冬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得云,丁某某,张冬梅,丁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孙得云。委托代理人张蓬蓬。被执行人丁某某。法定代理人张冬梅、丁岩民,系被告丁某某父母。被执行人张冬梅。被执行人丁岩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杜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