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滨执二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孙得云与丁佳乐、张冬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得云,丁某某,张冬梅,丁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孙得云。委托代理人张蓬蓬。被执行人丁某某。法定代理人张冬梅、丁岩民,系被告丁某某父母。被执行人张冬梅。被执行人丁岩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杜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