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李昌华与巫山县欣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华,巫山县欣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李昌华,男,1955年2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和平(一般授权),重庆市奉节县平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巫山县欣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一路12号1幢302室,注册号500237000011557。法定代表人蒋元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建东(特别授权),巫山县福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昌华与被告巫山县欣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昌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昌华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昌华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容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冉 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