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94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942号原告彭某某,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赵某某,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160.00元,由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明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欣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