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昌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94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942号原告彭某某,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赵某某,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160.00元,由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明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欣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