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何建明、郑玉刚等与沈二锁、万晓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明,郑玉刚,沈二锁,万晓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382号原告何建明。原告郑玉刚。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国喜,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二锁。被告万晓燕,又名万小燕。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芝玉,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明、郑玉刚诉被告沈二锁、万晓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明、郑玉刚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明、郑玉刚撤回对被告沈���锁、万晓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何建明、郑玉刚负担。审判员 张爱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