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3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捷达胶贴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捷达胶贴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376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袁以立。委托代理人叶振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捷达胶贴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嘉仪。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依法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13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捷达胶贴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应未其单位职工刘习法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2397元。由于被执行人捷达胶贴制品(深圳)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捷达胶贴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397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