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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孟庆银申请执行李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银,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016-2号申请执行人:孟庆银。被执行人:李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一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新在2012年6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新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新在长丰县水湖镇百福家园5号楼406室有一套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新所有的长丰县水湖镇百福家园5号楼406室的房屋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李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李新可以使用被查封的房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