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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少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少民初字第28号原告张某某,女。原告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原告王某乙,男。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原告王某乙母亲)被告王某丙,女。原告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王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2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伟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