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胡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胡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266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64年11月23日,汉族。被告胡某,男,生于1960年6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延期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振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兴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