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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胡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胡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266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64年11月23日,汉族。被告胡某,男,生于1960年6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延期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振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兴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