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杨景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杨景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景荃,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10,住珠海市斗门区。(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景荃在中国银行华发新城支行账户71×××12的存款3636元至本院。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余腾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