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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杨景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杨景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景荃,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10,住珠海市斗门区。(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景荃在中国银行华发新城支行账户71×××12的存款3636元至本院。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余腾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