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肖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777号原告肖某,女,生于1986年2月26日,汉族。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1年12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李星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