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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肖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777号原告肖某,女,生于1986年2月26日,汉族。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1年12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李星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