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民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周军山与杨代洪、唐昭荣、易春玲、张广、曾凡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山,杨代洪,唐昭荣,易春玲,张广,曾凡利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方民二初字第68号原告周军山,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被告杨代洪,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被告唐昭荣,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农民,汉族,住中方县。被告易春玲,女,1965年3月7日出生,农民,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西。被告张广,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农民,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告曾凡利,男1965年7月8日出生,农民,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周军山与被告杨代洪、唐昭荣、易春玲、张广、曾凡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方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司妹、王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1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卢应茗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周军山,被告杨代洪、张广、唐昭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凡利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春玲经本院公告传唤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军山诉称:被告杨代洪、唐昭荣、易春玲、张广于2012年4月合伙承包了位于鹤城区池回村高速公路出口处右侧的怀化市汽车世界明强集团顺捷4S店土石方工程。2012年4月11日四被告代表杨代洪及被告曾凡利(建设方代表)与原告签订了基坪岩石爆破工程合同。总方量为29300立方,单价10.5元/立方,总工程款为307650元。在施工途中被告支付了炸药、雷管电费等共计210000元,尚欠工程款97650元。工程于2012年7月18日验收完工。可被告恶意违约,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方把爆破工程款付给了被告唐昭荣、易春玲、张广、杨代洪,可被告相互推脱,借故恶意拖欠至今,在原告数十次讨要情况下,承诺于2013年4月付清,但是被告至今仍未肯支付。原告心里十分着急,根本拖不起,因为这笔工程款正等着付十多位农民工工资。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十多位农民工利益,请求法院依法按照原告诉求判决被告连带承担支付原告爆破工程款及实际讨帐开支共计10765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它一切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原告周军山、被告杨代洪、唐昭荣、易春玲、张广、曾凡利的身份资料。证实原、被告的基本情况;湖南明强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和怀化市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证明曾凡利受委托管理怀化市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所有事务;甲方杨代洪、乙方周军山于2012年4月11日签订的《爆破工程协议书》,甲方将湖南明强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怀化市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4S店基坪工程岩石爆破承包给乙方。爆破工程量为29300立方,单价为每立方10.5元。被告曾凡利代表建设方在《爆破工程协议书》证明签字;怀化市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将土石方工程承包给杨代洪,其中岩石爆破工程量为29300立方。整个土石方工程款已于2013年1月22日全部结清;被告唐昭荣于2013年1月22日给怀化市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曾凡利出具的收条一份,证实其收到工程款309000元,并注明所有工程款已全部付清;被告杨代洪2013年2月17日给原告出具的《承诺》一份,证实被告杨代洪向原告承诺工程余款在2014年4月份付清;2014年7月25日曾凡利笔录一份,证实被告杨代洪、唐昭荣、易春玲、张广为合伙人,四人合伙在湖南明强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怀化市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其中杨代洪、张广管施工安全,唐昭荣、易春玲结账领款;被告杨代洪当庭辩称:我与被告唐昭荣、易春玲、张广是合伙人,有口头协议。但原告具体领了多少钱不太清楚,我不经手帐和钱。被告杨代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张广当庭辩称:我与被告杨代洪、唐昭荣、易春玲是合伙人,有口头协议。原告跟我们合作工程是事实,原告与我们签合同的工程完成了,2013年1月22号工程款都结清了,原告共领了21万元,还差97650元没有领。是我们合伙人内部有人拿钱走了。被告张广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并当庭证明原告与被告杨代洪签协议时其在现场,是在4S店签的协议。当时唐昭荣不签字,是要杨代洪签的,而易春玲与建设方签总合同。被告唐昭荣当庭辩称:我与被告杨代洪、张广、易春玲是合伙人,是口头协议的,负责的是易春玲。我是从曾凡利那里领工程款,爆破工程款共收到309000元。已经付给原告21万元,还欠97650元没有付,是我们合伙人内部帐算不清楚。被告唐昭荣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并向法庭提供了合伙财务收支票据等证据。被告曾凡利没有答辩。被告易春玲没有答辩。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本案以下证据因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均予以认定。1、原告周军山、被告杨代洪、唐昭荣、易春玲、张广、曾凡利的身份资料。证实原、被告的基本情况;2、湖南明强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和怀化市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证明曾凡利受委托管理怀化市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所有事务;3、甲方杨代洪、乙方周军山于2012年4月11日签订的《爆破工程协议书》,甲方将湖南明强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怀化市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4S店基坪工程岩石爆破承包给乙方。爆破工程量为29300立方,单价为每立方10.5元。被告曾凡利代表建设方在《爆破工程协议书》证明签字;4、怀化市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将土石方工程承包给杨代洪,其中岩石爆破工程量为29300立方。整个土石方工程款已于2013年1月22日全部结清;5、被告唐昭荣于2013年1月22日给怀化市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曾凡利出具的收条一份,证实其收到工程款309000元,并注明所有工程款已全部付清;6、被告杨代洪2013年2月17日给原告出具的《承诺》一份,证实被告杨代洪向原告承诺工程余款在2014年4月份付清;7、2014年7月25日被告曾凡利调查笔录一份,被告曾凡利证实被告杨代洪、唐昭荣、易春玲、张广为合伙人,四人合伙在湖南明强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怀化市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其中杨代洪、张广管施工安全,唐昭荣、易春玲结账领款;8、法庭审理笔录二份,证实被告杨代洪、唐昭荣、张广当庭陈述本案的相关事实。被告唐昭荣向法庭提供的合伙财务收支票据等证据,因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杨代洪、张广、唐昭荣、易春玲于2012年4月合伙承包了位于鹤城区原鸭嘴岩乡池回村高速公路出口处右侧的湖南明强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怀化市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4S店基坪土石方工程。2012年4月11日,被告杨代洪代表四被告与原告周军山签订了《爆破工程协议书》,将怀化市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4S店基坪土石方工程中的岩石爆破承包给原告周军山,单价为每立方10.5元,被告曾凡利代表建设方在《爆破工程协议书》证明签字。同年4月15日,被告曾凡利又在该《爆破工程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岩方爆破工程量为29300立方。《爆破工程协议书》总工程款为307650元。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杨代洪、张广、唐昭荣、易春玲分次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共210000元,尚欠97650元未付。爆破工程完工验收后,2013年1月22日,被告杨代洪、张广、唐昭荣、易春玲与建设方怀化市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结清了合伙承包的土石方工程款,被告唐昭荣代表四被告于当日给怀化市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曾凡利出具收到工程款309000元的收条一份,并注明所有工程款已全部付清。但四被告从建设方结款后并未及时支付尚欠原告的97650元工程款。2013年2月17日,在原告向被告杨代洪催收爆破工程款时,被告杨代洪给原告周军山出具《承诺》一份,承诺工程余款在2014年4月份付清。逾期后,因被告间相互推脱,原告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五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爆破工程款97650元及实际讨帐开支费1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周军山按照与被告方签订的《爆破工程协议书》约定完成了爆破工程,被告方应及时支付报酬。因被告杨代洪、张广、唐昭荣、易春玲之间为个人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杨代洪、张广、唐昭荣、易春玲支付爆破工程欠款976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实际讨帐开支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曾凡利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曾凡利只是代表建设方怀化市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爆破工程协议书》签字证明,并且已将建设方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被告杨代洪、张广、唐昭荣、易春玲,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代洪、张广、唐昭荣、易春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周军山爆破工程款97650元。被告杨代洪、张广、唐昭荣、易春玲对上述判决应支付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周军山对被告曾凡利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周军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3元,由被告杨代洪、张广、唐昭荣、易春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方全人民陪审员 杨司妹人民陪审员 王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卢应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