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危油福与徐天福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危油福,徐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危油福,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申请人徐天福,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光泽县。申请人危油福与被申请人徐天福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危油福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天福所有的车牌为闽HB37**号比亚迪小轿车一辆。申请人危油福以其所有的车牌为闽HN06**号比亚迪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天福所有的车牌号为闽HB37**比亚迪小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危油福所有的车牌号为闽HN06**比亚迪小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梅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