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回来应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回来应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晓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