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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行审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局与王爱兰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局,王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宛龙行审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王宏岳,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武伟,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王爱兰,女,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卫生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宛龙卫医罚字(2014)第35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为:“1、没收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宛龙卫医罚字(2014)第35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生效。审判长  高广山审判员  吴张弘审判员  胡 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