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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执字第1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孙景云与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连胜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景云,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联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外执字第1078-2号申请执行人孙景云,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联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联胜村。负责人刘永杰,职务,村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景云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联胜村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该案件经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孙景云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一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弘野审判员  徐学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