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00号原告薛某某,男性,生于1999年8月23日,地址:西和县卢河乡薛集村,身份证号码:622627199908231417被告刘某,女性,生于1977年6月20日,地址:西和县卢河乡薛集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7706201448.本院在审理薛某某诉刘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某在诉讼中主动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解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万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