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重庆正英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兵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进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正英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兵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进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1425号原告:重庆正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下坝居委环山路128号。法定代表人:程启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先斌,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重庆兵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三元宫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李进波,男,生于1981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正英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兵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进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传票传唤原告于2015年4月1日14时10分在第二审判庭出庭诉讼,期满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6元(原告已缴纳),收取50元,由原告重庆正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景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