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0063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50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