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文兰与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352号原告刘文兰,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潇翔,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航,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重庆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红旗巷5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70786-6。法定代表人罗道贵,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仁,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兰诉被告重庆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兰于2015年3月30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文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刘文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