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49号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温某,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宋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