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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13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住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因盗窃嫌疑,于2014年12月26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5)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化妆成女性,携带钳子、锤子等作案工具,来到曾经工作过的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名优采购中心一楼109号方园四季餐厅,砸玻璃翻窗入室,并翦断监控线路,从该餐厅收银台和办公室盗走现金2700余元、电视台两台、酷派手机一部、联想电脑一台、手机一块、充电宝三个(均暂未拍价),以及公章、发票、银行U盾、证件等物。后被告人赵某乘出租车将赃物运到松岗,电脑及两台电视机被其以500元的部件销赃。2014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化妆后,携带钳子、锤子、切割机等作案工具,来到宝安区海雅缤纷城,后通过消防通道上至五楼,进入黄记煌餐厅,之后撬开收银台、切割保险柜,盗窃现金50400元及发票24本。当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携赃逃回其暂住的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川路7天酒店时,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当场从被告人赵某居住的605房查获方园四季餐厅被盗的部分财物。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态度,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但从被告人的作案手法看,其非常之专业,且破坏性极大,为以儆效尤,对该犯罪行为应予以严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12月26日至2016年10月25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庆 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 永 国书记员 龙浩(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