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商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青岛鑫丰源装饰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鑫丰源装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催字第22号申请人:青岛鑫丰源装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杨秀荣,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帅,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鑫丰源装饰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青岛鑫丰源装饰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