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大清与李桂蓉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蒲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蒲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戊。上诉人李某甲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4)顺庆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于2015年4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甲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伟审判员 雍西俊审判员 江春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