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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大万与周大海,肖家菊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大万,肖家菊,周大海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大万,男,生于1966年8月1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家菊,女,汉族,生于1928年5月4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大海,男,生于1962年8月19日,汉族。上诉人周大万因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2014)开法民初字第02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大万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大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周大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周大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铁晓松代理审判员  盛建华代理审判员  张艳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