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国信与周合平、毕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信,周合平,毕书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初字第3665号原告陈国信,男,38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周合平,男,32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毕书娟,女,30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陈国信诉被告周合平、毕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合平、毕书娟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2日被告周合平向原告陈国信借款人民币50000元。此款后���原告陈国信多次催要,被告周合平至今未予给付。由于该借款发生在周合平和毕书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要求被告周合平被告毕书娟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周合平、毕书娟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0日,被告周合平与被告毕书娟经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3年11月12日,被告周合平向原告陈国信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周合平为原告陈国信出具借条1枚。此款后经原告陈国信催要,被告周合平、毕书娟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1枚、结婚登记表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焦点在该笔债务是否为被告周合平、毕书娟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毕书娟对此借款是否应承担责任。被告周合平向原告陈国信借款人民��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有被告周合平为原告毕书娟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原告陈国信主张此借款的用途是被告周合平用于承建大棚,属家庭正常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但被告周合平既不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予以抗辩,本院视为其放弃对原告陈国信主张事实的抗辩。2004年10月20日,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周合平、毕书娟出具的结婚证,证明被告周合平、毕书娟系夫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但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周合平、毕书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毕书娟应与被告周合平共同偿还原告陈国信该笔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合平、毕书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国信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988元,公告送达费200元,由被告周合平、毕书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立楠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四���七日书 记 员 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