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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吴英与刘子立、阜阳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刘子立,阜阳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698号原告:吴英,女,汉族,1962年1月10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代理人:李翔(系原告之子),男,汉族,1987年6月4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刘子立,男,汉族,1993年6月30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阜阳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英诉被告刘子立、阜阳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侯琛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