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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67号原告胡某某。被告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君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凤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