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67号原告胡某某。被告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君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凤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