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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白某与被告张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张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白某被告张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怀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