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白某与被告张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张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白某被告张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怀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