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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柏基磊与邹成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基磊,邹成虎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336号原告:柏基磊,男,汉族,1971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成虎,男,汉族,1949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展,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柏基磊与被告邹成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均审 判 员  高艳人民陪审员  赵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殷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