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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诉被告彭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彭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00481号原告陶某,男,生于1966年4月16日。委托代理人祁某,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某,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男,生于1989年1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彭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陶某承担。审 判 长  周建煜人民陪审员  刘发善人民陪审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