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大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建信与莒南县大店镇张家岭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信,莒南县大店镇张家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大民初字第88-1号原告:张建信,农村居民。被告:莒南县大店镇张家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纪文,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信与被告莒南县大店镇张家岭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信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莒南县大店镇张家岭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案外人张彦武起诉被告所争议房屋的拍卖标的款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纪 英审判员 赵西峰审判员 徐雷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史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