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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孟凡雷与临沂市兰山区品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雷,临沂市兰山区品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073-1号原告孟凡雷。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品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雷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品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雷于2015年4月7日已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8元,保全费2170元,均由原告孟凡雷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