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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程小丁诉曹轶宁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小丁,曹轶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31号原告:程小丁,女,汉族,1979年1月29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曹轶宁,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程小丁诉被告曹轶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程小丁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樊英驰名下的(产权证丰字第S000009119号,面积,110.72平方米)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告曹轶宁名下的(产权证号S00004047号,面积175.78平方米)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姜淑清审判员  邓树清审判员  苏晓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