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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白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保军、缑建党与胡俊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军,缑建党,胡俊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白民初字第24号原告张保军,男,1969年8月17日生。原告缑建党,男,1967年12月20日生。被告胡俊峰,男,38岁。原告张保军、缑建党诉被告胡俊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保军、缑建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7元,退还原告张保军、缑建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世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郝田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