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德州美泰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德州驰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美泰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德州驰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678号原告:德州美泰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泰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芦岩,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顺,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州驰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旭光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树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美泰瑞公司与被告驰旭光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向被告驰旭光电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相关的公告费用依法应由原告预交,但原告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依法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冬梅审 判 员 徐智勇人民陪审员 李洪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