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周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周民初字第218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如诉被告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陈某甲承担。审判员 邢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应文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