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庞某甲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甲,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422号原告:庞某甲。委托代理人:庞文斌,天台县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某。原告庞某甲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修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庞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庞文斌、被告洪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庞某甲诉称:原、被告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在一起,后因怀孕,被告住进原告家。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庞某乙(曾用名庞家雯),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庞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告在婚后发现被告缺乏家庭责任心还好赌,甚至欠下巨额赌债。开始的时候,原告为了夫妻感情,宁可帮助其归还赌债,但是被告之后仍沉迷于赌博,对原告的劝说置之不理。原告出于无奈于2010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庭调解,被告出具不再赌博的保证书之后,双方和好。近年来,被告仍然沉迷赌博,双方的关系没有改善,两个女儿均由原告抚养,双方依然长期分居,目前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双方的两个婚生女儿由原告独自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洪某辩称:1、原告诉称被告长期赌博并欠下巨额赌债与事实不符。被告虽然出具过不再赌博的保证书,但是被告实际上并没有赌博。2、原告诉称被告缺乏家庭责任心也与事实不符,被告也带孩子的。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根据当事人双方的陈述,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达到离婚的法定要件?2、如果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女儿的抚养问题应如何处理?围绕原、被告双方的身份关系及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事实。2、户口簿一本,证明双方身份关系及两个婚生女儿的出生时间。3、证明一份,证明双方婚生女儿庞某乙曾用名庞家雯。4、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被告有赌博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洪某对原告提交的第1、第2、第3组证据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第4组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称被告并未赌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原告提交的第1、第2、第3组证据,被告无异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第4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但是该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因被告有赌博恶习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不予认定。根据上述确认有效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庞某甲和被告洪某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庞某乙,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庞某丙。原、被告双方在婚姻续存期间曾发生过矛盾。原告曾于2010年3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系经政府登记的合法婚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诉称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经常赌博、双方长期分居,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未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上述事实不予认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的子女抚养问题不予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发生过矛盾,但尚不至于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家庭和夫妻感情,多为子女的成长考虑,多做沟通,互相体谅,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庞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时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状递交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汇款: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修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恬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