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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执字第0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吴慧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慧芸,胡晶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018-5号申请执行人:吴慧芸,女,汉族,1968年4月21日生,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胡晶霞,女,汉族,1986年8月25日生,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吴慧芸与被执行人胡晶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8日查封了胡晶霞名下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左岸文化村12幢308室房屋(产权证号:肥东0459**),查封期限一年。现查封期限即将到期,本院将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胡晶霞名下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左岸文化村12幢308室房屋(产权证号:肥东0459**);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方成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