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5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天台县明岙XX橡胶厂与重庆欧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台县明岙XX橡胶厂,重庆欧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5533号原告:天台县明岙XX橡胶厂。法定代表人:干江舟。委托代理人:邹盛梅,璧山县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欧恺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天台县明岙XX橡胶厂重庆欧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台县明岙XX橡胶厂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台县明岙XX橡胶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061元,实际收取1061元,由原告天台县明岙XX橡胶厂负担。审 判 长 罗 兰审 判 员 夏正华人民陪审员 周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丽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