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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小艳与吴后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艳,吴后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601号原告:张小艳,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吴后喜,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艳诉被告吴后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后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瑨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