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苏小栋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栋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栋,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茂名市电白区。2014年11月15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栋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栋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注册证》的情况下,自2014年6月15日开始,从香港购进药品放在其个人经营的电白区那霍镇百顺百货店内进行销售。2014年11月13日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电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苏某栋上述百货店查获从香港购买回来进行销售的药品61个品规,货值金额5078元。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以上事实,被告人苏某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苏某栋供述、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栋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该药品应按假药论处。被告人苏某栋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栋销售假药尚未对他人健康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苏某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依法对其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苏某栋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栋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天内向本院缴交完毕。)二、对查获的药品予以没收(没有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冼海英人民陪审员 赖 就人民陪审员 林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严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