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甲、朱某乙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朱某甲,朱某乙,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爱勤,淮安市淮安区范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甲,职工。被告朱某乙,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杨某诉被告朱某甲、朱某乙、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媛媛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爱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甲、朱某乙、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甲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12年10月9日补领结婚证。婚姻存续期间,于2007年在泗洪县某某镇花园村老庄建砖瓦结构二间三层房屋,于2009年9月28日房屋被拆迁,拆迁款为120946.26元,同年9月30日,被告朱某乙、王某的房屋拆迁款为54675.54元。2010年9月18日,被告以拆迁款购买泗洪县某某镇宁徐公路南侧东大街西侧盛世华庭2幢1单元301室房屋及该单元14号储藏室一间,共计170312元,并于2011年12月30日以被告朱某甲名义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手续。原告与被告朱某甲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11月诉讼至泗洪法院,经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对家庭共同财产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要求依法分割泗洪县某某镇宁徐公路南侧东大街西侧盛世华庭2幢1单元301室房屋及该单元14号储藏室。被告朱某甲、朱某乙、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朱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朱某丁。2012年10月9日补领结婚证。两人婚后与被告朱某甲父母朱某乙、王某共同生活。2007年,原、被告共同在泗洪县某某镇花园居委会修建砖瓦结构房屋数间。2009年9月28日,该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款为120946.26元。2009年9月30日,被告朱某乙、王某所有的位于泗洪县某某镇花园居委会的房屋也被拆迁,拆迁款为54675.54元。2010年9月18日,被告朱某甲以其名义使用上述拆迁补偿款购买泗洪县某某镇宁徐公路南侧东大街西侧盛世华庭2幢1单元301室的房屋及该单元14号储藏室一间,共计花费170312元,现房屋由被告居住生活。2014年1月1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儿子朱某丙、女儿朱某丁随被告朱某甲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朱某甲自行负担。对涉案房屋双方协调未果,未予处理。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分割涉案房屋。诉讼中,原告同意涉案房屋按照购买时的价格170312元进行分割。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户籍证明及其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泗洪县某某镇宁徐公路南侧东大街西侧盛世华庭2幢1单元301室的房屋及储藏室,系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依法予以分割。因房屋登记在被告朱某甲名下,且现由其居住,应归被告朱某甲为宜。对于购房所支付的补偿款120946.26元,系原、被告共同建造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由原、被告四人平均分割。对于其余的购房款,能够明确系被告朱某乙、王某房屋拆迁所得,不应作为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甲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被告朱某甲应给付原告杨某财产折款30236.57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泗洪县某某镇宁徐公路南侧东大街西侧盛世华庭2幢1单元301室的房屋及14号储藏室归被告朱某甲所有,被告朱某甲给付原告杨某财产折款30236.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判员 许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冰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