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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韦秀英与韦威告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终字第6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韦某甲。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韦某乙。上诉人韦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2014)兴民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韦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韦某甲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韦某甲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韦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学敏审 判 员  马翠柳代理审判员  田宁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文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