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淅上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上民初字第207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4年。委托代理人刘显光,南阳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72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万荣审 判 员  靳来有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熊昭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