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闫忠林与任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忠林,任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闫忠林,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任圆,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忠林诉被告任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忠林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任圆已支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忠林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忠林撤回对被告任圆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忠林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邓 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梅念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