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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马建国、李金萍与张丽丽、徐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国,李金萍,张丽丽,徐贵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马建国原告李金萍被告张丽丽被告徐贵峰原告马建国、李金萍诉被告张丽丽、徐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贵峰、张丽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建国、李金萍诉称,2014年10月2日二被告向我们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并写有借条,借条约定2014年12月31日前分两次偿还10万元,剩余部分2015年偿还20万元,其余2016年全部还清。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无力偿还借款,于2015年1月10日向原告作出承诺,对原定于2014年12月31号前偿还的借款,承诺于2015年1月29日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18900元,共计118900元。另外2015年到期的20万元借款也应一并偿还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张丽丽、徐贵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被告张丽丽、徐贵峰向原告马建国、李金萍借款现金450000元,并写有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李金萍、马建国现金肆拾伍万元整,小写450000元。月息陆仟叁佰元整。30号左右结息。2014年12月31号前分两次还款壹拾万元整,剩余部分2015年还贰拾万元。2016年还清。”二被告后在第一笔借款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于2015年1月10日重新写了一张借条,内容为“原定于2014年12月31号前还马建国、李金萍人民币100000元整,壹拾万元整,现经双方协商,本人承诺2015年1月29号还款100000元整,壹拾万元整。另加2014年11月、12月,2015年1月份利息每月6300元,利息合计壹万捌仟玖佰元整)共计还款118900元,壹拾壹万捌仟玖佰元整。本人承诺如有违约,超一天加罚500元,伍佰元。”二原告全部450000元借款中,300000元的借款已到期,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并未还款付息。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举证的两张借条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马建国、李金萍持有被告徐贵峰、张丽丽出具的借条,表明双方存在合法借款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全部借款中100000元的借款已到期,200000元的借款约定2015年还清,但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二原告可以在2015年随时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剩余150000元在2016年到期后再行主张。双方借条中约定二被告每月还款利息为6300元,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2014年10月,以后再未继续支付利息,故本院认定二被告支付300000元本金的利息应从2014年11月起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剩余15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1月起计算到借款到期时止。在2015年1月1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中,二被告承诺在2015年1月29日还清本息118900元,超一天加罚500元,该违约金内容虽二被告认可,但承诺不符合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贵峰、张丽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金萍、马建国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1.4%计算,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4元,减半收取3042元;保全费2120元,由被告徐贵峰、张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海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旭东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将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各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执行书;(2)已生效法律文书或复印件;(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而提起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关注公众号“”